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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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