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纳香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克拉拉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1301号 原告:西安纳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宋维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健。 被告:陕西克拉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丘美焕。 原告西安纳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克拉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纳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西安纳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焦秋景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冯媛媛 书记员**汐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