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耿**欠款5720元,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息5%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农产品配送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定期为原告供应新鲜蔬菜,期限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菜款总计9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一段时间后,以资金短缺公司需要重组为由,与原告协议解除了《农产品配送协议》,经过双方核算,被告应退还原告57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田野餐桌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农产品配送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定期为原告供应新鲜蔬菜,期限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菜款9800元。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解除《农产品配送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菜款5720元,退款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同年4月20日,此款被告至今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农产品配送协议》一份、《协议书》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原告协议约定于2016年4月1日至同年4月20日退还原告菜款572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菜款57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耿**欠款5720元,并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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