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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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鹏达康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鹏达康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余**、官*、杨**、杨*98,714元(玖万捌仟柒佰壹拾肆圆)、退还原告韩**17,565元(壹万柒仟伍佰陆拾伍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云南鹏达康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余**、官*、杨**、杨*差旅费损失588元(伍佰捌拾捌圆)、赔偿原告韩**差旅费损失105元(壹佰零伍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云南鹏达康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余**、官*、杨**、杨*支付保全费748元(柒佰肆拾捌圆); 四、驳回原告韩**、余**、官*、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原告韩**、余**、官*、杨**、杨*负担1669元,被告云南鹏达康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