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方车辆维修费96698元、施救费6500元及护栏维修费350元,共计10354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7日9时许,我方驾驶员毕磊驾驶鲁Q5××××号重型半挂车在淄博市淄川区由南往西左拐行驶至事故地发生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磊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方在2020年3月18日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该事故发生在被告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期间内。现我方事故车辆已维修完毕。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

渤海临沂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上岗证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我司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金额为5000元的施救费发票一份,被告对其有异议,经审查,该发票为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单位为莱阳市城乡街道办事处,开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不能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护栏维修费发票一份,被告对其有异议,经审查,该发票为淄博冠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开具,金额为350元,与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相吻合,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7日9时02分,案外人毕磊驾驶鲁Q5××××号重型半挂车由南往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案外人刘金亮驾驶的鲁CN××××号车由西往东行驶发生交通道路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毕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刘金亮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为涉案车辆鲁Q5××××号车辆的登记车主,案外人毕磊为该车实际车主,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60480元)及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案外人毕磊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保险理赔。

经本院委托,临沂市海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鲁Q-5××××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评估涉案车辆鲁Q5××××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价值为71000元。原告主张因本案事故支付施救费6500元并提交莱阳城乡街道街道办事处开具的金额为5000元的发票及淄博大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500元的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鲁Q5××××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渤海临沂支公司承保涉案车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保险,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对于车辆损失,原告提交临沂市海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该评估报告系经本院委托作出的,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具备评估资质,Q506DC车辆损失价值为7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保险金96698元,本院按照71000予以支持。

对于施救费,本院认为施救费是为了减少被保险车辆损失的必要支出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支出施救费1500元,被告应予理赔。

对于路产损失,原告方已赔付路产损失350元,未超出被告承保的交强险财产限额,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金71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1500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路产损失350元;

四、驳回原告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72850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账号:8181××××092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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