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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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蔡琼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蔡琼茹返还招商银行漳州分行欠款308368.87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2.律师费64000元由招商银行漳州分行承担。事实与理由:1.至2017年7月10日以前双方还款付息已结清了。蔡琼茹在招商银行漳州分行办理了两张卡,一张以自己名义办理,另一张以招商银行漳州分行员工傅小华名义办理。2.一审判决认定欠款数额有误。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3月23日总归还贷款964895.92元。一审仅计算贷款额,但未计算还款额,实际欠款308368.87元。3.招商银行漳州分行支出的律师费应自行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琼茹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拟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琼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琼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0元,减半收取7030元,由蔡琼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