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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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不动产,但该不动产土地性质属村集体土地且被它案首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48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