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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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昌市金川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昌市金川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