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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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案件执行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已裁定受理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吴江劳人仲调字【2021】第63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