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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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