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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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湖南省平江县的房产属被执行人李全胜所有,本院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拍卖。买受人缴纳80000元保证金并竞拍成功,但无力支付尾款,对于保证金80000元本院不予退还,扣除执行费及辅拍费后对剩余款项进行了分配,发放58073.75给申请执行人李**。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全胜在伍市工业园平江县衢鑫环保公司有债权,平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也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且该公司正在被其他企业收购过程中,收购意向较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其暂不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李全胜的房产,等待平江衢鑫环保公司被收购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