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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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

被告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家武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共计

66

356

元;

二、被告李永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家武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

50

081

.

1

元;

三、驳回原告李家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94

元,由原告李家武负担

794

元,由被告李永加负担

1000

元,因原告李家武已预交,故被告李永加应将其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李家武。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王敬锋

一九年

十二

十八

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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