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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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阳帆丰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帆丰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帆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衡阳帆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