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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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