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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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邵阳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邵阳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市恒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