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6执3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