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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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仁市万山区永利坚铝业建发铝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永利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铝合金余款17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被告到原告处买的铝合货款1758元,被告承诺于年底付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罗**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在原告永利经营部处购买铝合金。2017年10月20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名欠1736元整,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永利经营部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销货清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罗**欠原告永利经营部货款的事实,有被告签字的销售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36元,原告诉请超出金额,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永利货款1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