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东辉游泳馆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游泳健身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健身会籍费用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东辉公司在防城区恒富广场一楼开办了一所健身与游泳一体的集合健身房,招牌名称为“东辉(24小时)游泳健身俱乐部”。东辉公司在创办健身房后,在网上发布大量招收创始会员的活动,以及在各小区、实体店里也大肆宣传其健的优势。由于该俱乐部离家近且宣称24小时恒温游泳,因此家长就为小孩报名游泳培训,先预交了年卡999元,但当时说可以优惠,可以先交500元,过后来学再补齐剩余的,当天通过扫码支付了500元并同时出具了收据,但之后该俱乐部一直未营业,游泳场地也没有开放。现由于该俱乐部存在各种自身问题不能解决,未能正常对外营业,不能提供游泳培训服务,导致原告至今未能进行游泳培训,消费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其中上述中第一、二、四点属于违反《办法》中第六条第二、八、九项,第三点属于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五、六点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订立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恳请法院望请如判。 被告东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东辉公司通过不实宣传收取原告等人的会员费后未按约提供相应服务,该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覃**。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