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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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203.6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819653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8986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328.6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978241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9775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711.2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0471367),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3802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842.87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201860287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5188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657.7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095048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3239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庄*、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883.81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920999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5619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高**、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654.6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12812356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3207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961.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027080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64400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695.51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436415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36370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260.6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2498557),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9585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姜*、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875.9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616005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55360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844.8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957925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52090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491.6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935130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1491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880.3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271049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5582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036.61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325689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72275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265.1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2850773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9633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048.7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047492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6828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杜**、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913.7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704637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5934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赵**、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287.1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731282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9337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672.7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043617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3397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690.0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202300055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30535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114.57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647785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7521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062.1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21804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6969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137.2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895312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7760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242.1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2722274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9391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刘**、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048.7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897005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6828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353.7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746412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0039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徐*、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755.3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015809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3950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647.1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1950535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3130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956.7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820052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6386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013.9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774312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69890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155.1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21627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79487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57.5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67283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869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635.7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037103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3007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57.5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59602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869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158.7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201674132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85135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57.5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042399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869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899.4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886346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5783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260.6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2837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9585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郭**、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936.6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862064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61757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003.1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102561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63490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883.1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110738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0855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629.0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024223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2411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4026.5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28631577),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47647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57.5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77501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869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57.5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34249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869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卢*、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269.3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253696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91510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552.2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903300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2128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686.9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944085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44073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黄**、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12.0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132433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389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116.6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611919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8070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284.1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505026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9833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3686.9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944091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44073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12.0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194675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5389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139.8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119432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7787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史**、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182.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09326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9750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866.4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461823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4910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326.3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3161927),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9750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203.07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75397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8453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866.4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256134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4910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047.7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462662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6818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972.4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039959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6026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刘*、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232.7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38432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8765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邵**、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775.3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101523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3950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775.3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819653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3950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姜*、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566.51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694156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2279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780.4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829180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4530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322.7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010847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8134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355.6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3048442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0059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373.2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1592297),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9192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1059.0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814082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164115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8348.0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928724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87874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221.47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708758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8647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295.8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671820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29429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504.2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928697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00447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8959.8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850802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4314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刘**、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677.6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019215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1869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561.0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618008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11168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003.4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404270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52995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336.2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336572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82766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432.8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093679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9293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697.0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970660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12600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于**、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488.5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86470457),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9879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170.0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2217622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7053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191.9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2184604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7284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462.7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814844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9607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8864.8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329062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3314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719.1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794487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12833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王**、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763.77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749759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13302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8778.0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3029127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2400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064.19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331798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54125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段**、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2365.2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033358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30160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602.7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7496302),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1081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王**、李凤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046.56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2875877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5226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470.6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747397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96911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488.58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8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083135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98798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卜**、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268.1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25043166),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7559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379.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2064218),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8728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10971.5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20216539),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154897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朱**、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425.65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1854057),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92174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277.82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3054789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7661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338.24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731748213),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82973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谭*、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8749.71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915359634),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2102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638.31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销售字201816353100),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1014559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2020年9月4日暂计9053.33元,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30395),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屋,房屋价款为952982元,交房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前,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在交房时被告并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具备交房条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恒大绿洲置业公司辩称,虽然我司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但是原告要求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办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之日至没有法律依据,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涉案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由此导致逾期交楼。本次的新冠疫情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对各行业产生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等法院、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济南市人民政府等都出具指导意见,将本次疫情归为不可抗力,依法可顺延交楼时间,同时出具各种政策减少企业负担。而针对逾期交楼产生的违约金问题,我司已经与本次群诉案件中的101名原告达成一致,原告签订承诺书,同意46、48和49号楼延期交付违约金扣除58天不可抗力后自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47号楼扣除58天不可抗力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我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单之日,其中46号违约金赔偿天数按照45天计算,48和49号楼违约金按照30天计算,47号楼违约金按照15天计算。第二,关于交楼标准,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四条将交楼条件变更为勘查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出具的五方验收文件。对该条变更,原告签字确认,合法有效。至于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第83项,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的标准。且,我司已经于2020年9月11日取得46号楼《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2020年8月27日取得47、48和49号楼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具备交付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计算违约金至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之日并无法律依据。第三,因涉案小区逾期交房,涉案楼栋的业主多次采取极端维权手段,围堵售楼处、去政府静坐等,我司具备交付条件时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办理收房,故已经签订承诺书的原告应当按照承诺书金额主张违约金,未签订的,因疫情等影响,也应扣除58天不可抗力时间,计算违约金至我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单通知业主交房之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等131名原告(105户)与被告恒大绿洲置业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105份,约定上述原告分别购买恒大绿洲置业公司开发的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47号、48号、49号楼共计105户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5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取得开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该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条变更为: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变更商品房交付条件,不因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变更而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责任。如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延期交付的时间为不可抗力情形发生至消失的相应期间。合同签订后,以上原告均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爆发,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3月7日将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Ⅱ级响应,调整后山东省保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机制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不变,工作力度不减。2020年3月6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文件,明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2020年8月27日涉案恒大绿洲小区47、48、49号楼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恒大绿洲置业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上述楼号业主邮寄了交楼通知书;2020年9月11日,涉案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当日恒大绿洲置业公司向46号楼业主邮寄交楼通知书。收房时,除邵*,姜*,赵**、许*,褚**,金**,李**,刘**、张*,侯**8户外,其他原告共计97户与恒大绿洲置业公司就延期交房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并分别出具承诺书,同意涉案46、48、49号楼房屋因受疫情影响延期交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算至取得相应竣工验收备案单之日止,违约天数分别为46号楼45天,48、49号楼30天;涉案47号楼房屋延期交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15天;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违约天数,上述承诺书中明确记载了违约金金额。庭审中,已签订承诺书的原告均同意按照承诺书记载的违约金金额主张;邵*,姜*,赵**、许*,褚**,金**,李**,刘**、张*,侯**8户亦同意按照其他原告签订的相应楼号承诺书中的违约天数、计算方法计算延期交房违约金。恒大绿洲置业公司对此亦无异议。

当事人均认可的延期交房违约金金额如下:

序号

姓名

房号

房款(元)

违约天数

违约金(元)

1

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10层1001室

129775345

58402

赵*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10层1002室

133802345

60213

张**、顾**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10层1003室

135188145

60834

陈**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12层1203室

133239445

59965

庄*、赵*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16层1603室

135619145

61036

高**、冯*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17层1704室

133207345

59947

高*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0层2004室

136440045

61408

赵*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2层2201室

133637045

60149

王**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3层2302室

139585645

628110

姜*,刘**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3层2304室

135536045

609911

安*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4层2402室

135209045

608412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4层2404室

131491345

591713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5层2502室

135582345

610114

苏*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29层2904室

137227545

617515

邵*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5层503室

139633345

628316

姜*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6层601室

126828645

570717

杜**、杨**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8层803室

135934245

611718

赵**、许*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8层804室

129337945

582019

陈**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1单元9层904室

133397345

600320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1层1101室

123053545

553721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1层1103室

127521845

573822

杨**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1层1104室

126969945

571423

褚**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2层1202室

127760945

574924

陈**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3层1302室

139391145

627325

刘**、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4层1402室

126828645

570726

薛**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4层1403室

130039245

585227

徐*、吕**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4层1404室

123950945

557828

齐**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5层1501室

133130645

599129

张**、曹**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5层1502室

136386845

613730

金**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7层1702室

136989045

616531

牛**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7层1704室

127948745

575832

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9层1902室

138986245

625433

郑**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19层1906室

125869445

566434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0层2001室

133007845

598535

崔**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0层2004室

125869445

566436

成**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1层2103室

138513545

623337

鲁**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1层2104室

125869445

566438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2层2201室

135783845

611039

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2层2202室

139585645

628140

郭**、王**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2层2203室

136175745

612841

杜**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2层2204室

126349045

568642

闫**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3层2304室

125085545

562943

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4层2404室

122411445

550944

金*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5层2503室

147647845

664445

潘**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5层2504室

125869445

566446

刘*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7层2704室

125869445

566447

卢*、王*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8层2801室

129151045

581248

杨**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9层2902室

132128845

594649

周*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9层2903室

144073345

648350

黄**、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29层2904室

125389845

564351

丁*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0层3001室

138070445

621352

王*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0层3002室

139833645

629353

韩**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0层3003室

144073345

648354

魏*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0层3004室

125389845

564355

薛**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1层3101室

127787845

575056

史**、马**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1层3103室

129750945

583957

邹**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1层3104室

124910145

562158

高*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2层3202室

129750945

583959

苑**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2层3203室

128453445

578060

姜**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2层3204室

124910145

562161

任**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3层303室

126818145

570762

李*、卢**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6层602室

126026245

567163

刘*、王*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6层603室

128765945

579464

邵**、陈*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6层604室

123950945

557865

卢*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7层704室

123950945

557866

姜*、卓*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8层801室

132279145

595367

王**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6号楼2单元8层802室

134530845

605468

曹**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7层1702室

98134630

294469

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7号楼1单元9层904室

130059415

195370

李*、齐*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1单元10层1001室

109192230

327671

谢**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1单元12层1201室

116411530

349272

刘**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1单元12层1204室

87874330

307673

赵*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1单元15层1501室

128647130

385874

董**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1单元17层1701室

129429830

388375

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1单元17层1703室

100044730

300176

周**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1单元5层502室

94314330

282977

刘**、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0层1003室

101869930

305678

任**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0层1004室

111168830

333579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2层1201室

105299530

315980

荆**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3层1302室

98276630

294881

丁*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5层1503室

99293230

297982

房**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5层1504室

112600230

337783

于**、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7层1703室

99879830

299684

史*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18层1802室

107053230

321285

王**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4层401室

107284130

321886

叶**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6层602室

99607430

298887

陈**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6层603室

93314330

279988

闫*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6层604室

112833330

338589

王**、郝**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8号楼2单元7层704室

113302830

339990

鲁**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1层1103室

92400930

277291

郭*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3层1301室

95412530

340292

段**、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5层1501室

130160330

390593

万**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5层1504室

101081130

303294

王**、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6层1603室

95226930

285795

侯**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6层1604室

99691130

299096

殷*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7层1702室

99879830

299697

卜**、张**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17层1704室

97559230

292798

靖**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1单元9层903室

98728430

296299

李**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2单元10层1004室

115489730

3465100

朱**、杨*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2单元14层1403室

99217430

2977101

刘**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2单元15层1502室

97661330

2929102

赵**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2单元17层1702室

98297330

2949103

谭*、徐*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2单元18层1802室

92102230

2763104

崔**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2单元18层1803室

101455930

3044105

谯**

济南市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49号楼2单元8层803室

95298230

2859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购房发票、交楼通知书邮寄记录、交楼通知书、承诺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新闻稿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无异议,对于逾期交房天数及违约金计算方法、金额亦无异议,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表示按照承诺书中记载的金额或按照承诺书计算方式计算得出的金额主张违约金,实为变更诉讼请求,该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本案系于**等131名原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批案件合并立案审理。因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非同一标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即本案中任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含当事人上诉的行为)对与其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本院在此予以特别说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于**、张**、赵*、张**、顾**、陈**、庄*、赵*、高**、冯*、高*、赵*、王**、姜*、刘**、安*、李**、李*、苏*、邵*、姜*、杜**、杨**、赵**、许*、陈**、李**、李**、杨**、褚**、陈**、刘**、张**、薛**、徐*、吕**、齐**、张**、曹**、金**、牛**、郑**、李**、崔**、成**、鲁**、李**、张**、郭**、王**、杜**、闫**、张*、金*、潘**、刘*、卢*、王*、杨**、周*、黄**、李**、丁*、王*、韩**、魏*、薛**、史**、马**、邹**、高*、苑**、姜**、任**、李*、卢**、刘*、王*、邵**、陈*、卢*、姜*、卓*、王**、曹**、张**、李*、齐*、谢**、刘**、赵*、董**、张*、周**、刘**、张*、任**、李**、荆**、丁*、房**、于**、张*、史*、王**、叶**、陈**、闫*、王**、郝**、鲁**、郭*、段**、张*、万**、王**、李**、侯**、殷*、卜**、张**、靖**、李**、朱**、杨*、刘**、赵**、谭*、徐*、崔**、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具体金额见附表);

二、驳回于**等131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4元,减半收取计8072元,由于**等131名原告负担4774元,由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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