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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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费瑞余、邵学云的银行账户存款 46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姚**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号)的担保房产。 案件申请费2854元,由申请人姚**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翟安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烨烨 书记员李静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1)皖0102民初9737号 申请人: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费瑞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邵学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姚**与被告费瑞余、邵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费瑞余、邵学云的银行账户存款46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姚**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权证字号:房地权东房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费瑞余、邵学云的银行账户存款 46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姚**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号)的担保房产。 案件申请费2854元,由申请人姚**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