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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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水木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水木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5×××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郭万一联系电话:041183187582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