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水木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水木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5×××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郭万一联系电话:041183187582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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