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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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属彭连德、张素梅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万和奥特莱斯B7-14、14-2号的不动产归杨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及使用。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朝平时起转移。 二、杨朝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