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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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属彭连德、张素梅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万和奥特莱斯B7-14、14-2号的不动产归杨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及使用。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朝平时起转移。

二、杨朝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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