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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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11月1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25404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61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