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支付代偿款339,715元及利息(利息以339,71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