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录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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