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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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富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录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