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善亿发泡塑制造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嘉善仁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嘉善亿发泡塑制造有限公司、嘉善仁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姜亚东、刘丽、刘馨、沙海涛、沙海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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