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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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善亿发泡塑制造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嘉善仁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嘉善亿发泡塑制造有限公司、嘉善仁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姜亚东、刘丽、刘馨、沙海涛、沙海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