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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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6294.07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4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承担800元,由被告***负担7224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