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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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振强、牧凤兰存放在祁门县祁×××茶厂仓库内的已被法院查封的115件红茶作价3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方**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相应债务。115件红茶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方**。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