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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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赵**诉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4000元(2018.4-2021.7),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时止。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原告经战友介绍相识。因两被告经营羊肉汤生意需购买门面房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后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现尚有本金60000元未能偿还。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系该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及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原告赵**系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为有利于案件审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以不宜审理该案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