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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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现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