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称,华商大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出具股东会议决议,决议事项包括:“……三、华商大成公司所有已知债权债务即日起由公司袁**承担与原股东王**、赵**无关。……六、公司无形资产股东会决议定价300万元人民币。袁**支付王**、赵**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该次股东会议并未实际召开,股东王**、赵**分别委托的代理人均无授权委托手续,且股东杨**并不知晓决议内容,亦未参与该次股东会议。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华商大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确认华商大成公司所有已知债权债务由袁**承担、无形资产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袁**系该院离任人员袁某之兄,该院不便审理本案,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袁**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离任人员袁某之兄,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