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商大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华商大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出具股东会议决议,决议事项包括:“……三、华商大成公司所有已知债权债务即日起由公司袁**承担与原股东王**、赵**无关。……六、公司无形资产股东会决议定价300万元人民币。袁**支付王**、赵**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该次股东会议并未实际召开,股东王**、赵**分别委托的代理人均无授权委托手续,且股东杨**并不知晓决议内容,亦未参与该次股东会议。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华商大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确认华商大成公司所有已知债权债务由袁**承担、无形资产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袁**系该院离任人员袁某之兄,该院不便审理本案,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袁**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离任人员袁某之兄,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