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撤回对被告寇**、张**、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