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韩子丰、任静静、赵金川、韩**、韩**、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740元。诉讼过程,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韩子丰、任静静、赵金川、韩**、韩**、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1日,被告韩子丰,任静静向我借款100000元,借期2019年1月21日―-2020年1月15日,月利率2%,并有被告赵金川,韩**,韩**,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依法判令被告韩子丰,任静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20年1月15日-2021年2月4日,379天,利率1.8%,利息22740元,按合同约定,借款人到期未还,被告赵金川、韩**、韩**、韩**有代为还款的责任。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韩子丰、任静静、赵金川、韩**、韩**、韩**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子丰、任静静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21日,被告韩子丰、任静静因家庭养殖需要向原告陈**借款10000元。被告韩子丰、任静静收到借款后共同向原告陈**出具了借款人收据、借款条、收到条各一份。借款人收据载明:“今借到陈**现金(大写)壹拾万整,小写¥100000元,月息2.4%,2020年1月15日—时还清本息,不管什么原因,到期还不上,愿负法律责任,并承担违约金、罚息、滞纳金、诉讼费和原告之间产生的消费等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赵金川、韩**、韩**、任静静、韩**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条载明:“今借到陈**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月息2.4%,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被告韩子丰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任静静在家属处签字、捺印。被告赵金川、韩**、韩**、韩**在保证人签字、捺印。该证据载明: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保证期间自借款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发放后,被告仅结息至2020年1月15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陈**已向被告韩子丰、任静静发放借款100000元,系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约定的放款义务。借款已到期,被告韩子丰、任静静应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应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赵金川、韩**、韩**、韩**在借条、借款条、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表明其提供的连带保证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理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依法律规定,保证人赵金川、韩**、韩**、韩**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即取得向被告韩子丰、任静静的追偿权。被告韩子丰、任静静、赵金川、韩**、韩**、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子丰、任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的四倍计算),被告赵金川、韩**、韩**、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赵金川、韩**、韩**、韩**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即取得向被告韩子丰、任静静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由被告韩子丰、任静静、赵金川、韩**、韩**、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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