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4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C。 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规定如下: 中止(2019)川072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传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