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4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C。

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规定如下:

中止(2019)川0724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传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应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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