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建设银行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7161.78元,其中本金5937.06元,违约金461.58元,利息461.58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起诉书中利息更正为763.14元,诉请的欠款总金额无变化。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4日,被告在原告建设银行南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向原告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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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领用协议》。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给其办理了账号6253××××4350的信用卡,额度为1万元。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时还款,被告上述信用卡共欠款7161.78元,其中本金5937.06元,违约金461.58元,利息763.14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8月31日)。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包*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建设银行南城支行申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并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建设银行南城支行经审查后为被告包*办理了卡号为6253××××435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被告包*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之后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21年8月31日,被告包*信用卡账户已拖欠透支本金5937.06元、利息763.14元、违约金461.58元,合计7161.78元。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建设银行南城支行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联网核查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信用卡客户房产估值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两份、交易明细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包*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包*在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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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透支借款本金5937.06元、利息763.14元、违约金461.58元,合计7161.78元(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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