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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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自贡市富友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2917号,建筑面积60.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08)第4218号,使用权面积12.14平方米)作价9928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35号,建筑面积39.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08)第4210号,使用权面积7.9平方米)作价646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三、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南段368号附11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25号,建筑面积38.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08)第4213号,使用权面积7.7平方米)作价6294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四、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南段368号附15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923号,建筑面积59.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08)第4212号,使用权面积11.88平方米)作价971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五、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33号,建筑面积42.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08)第4211号,使用权面积8.55平方米)作价6994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01号,建筑面积39.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9)第4号,使用权面积7.87平方米)作价638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七、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943号,建筑面积4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8)第42号,使用权面积8.67平方米)作价7089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八、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51号,建筑面积24.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第42号,使用权面积4.85平方米)作价3970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九、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商服用房(产权证号:威远房权证威房监证字第0036号,建筑面积750.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字第8-109-50号,使用权面积145.09平方米)作价16270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十、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367号,建筑面积66.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第18号,使用权面积21.63平方米)作价1723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十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8号,建筑面积151.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第219号,使用权面积49.04平方米)作价3907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十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仓库(产权证号:威远房权证威房监证字第0043号,建筑面积186.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用(2003)字第88-21号,使用权面积1171.99平方米)作价1653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十三、将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威远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威远县房权证严陵镇字第20097号,建筑面积487.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威国002号,使用权面积84.11平方米)作价337125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4)抵偿案款。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十四、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1-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