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广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租金71598元及违约金787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系大新县人民法院在职在编干警,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梁**系大新县人民法院在职在编干警,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本案不宜由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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