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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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广西盛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租金71598元及违约金787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系大新县人民法院在职在编干警,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为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梁**系大新县人民法院在职在编干警,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本案不宜由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