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3月23日的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5244.5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以57000元为借款本金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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