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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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2020)桂0125民初153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友德、韦编思、覃华立向覃**支付10万元及利息,而覃**申请财产保全实际查封覃华立名下三套房产已超过10万元。覃华立请求解封其中的两套房产,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覃华立与蓝敏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林县丰林雅郡3号楼4单元四层401号房产(证号:桂(2020)上林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覃华立所有的位于上林县·B组团17号楼1单元2403A号房产(证号:桂(2019)上林县不动产权第0××2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