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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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谭**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撤回对被告谭**、谭**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申请费575元,合计1169元,由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