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威宁羊街乐康医院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上诉人李军明、威宁羊街乐康医院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军明、威宁羊街乐康医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军明、威宁羊街乐康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