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宁羊街乐康医院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上诉人李军明、威宁羊街乐康医院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军明、威宁羊街乐康医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军明、威宁羊街乐康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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