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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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 贵州合木美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