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华、牟**偿还原告的借款共计3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息6%支付至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7月11日,资金占用利息为3412.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华、牟**均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被告马华、牟**向原告肖**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0000元,在2017年8月17日前归还;2017年7月25日原告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30000元至被告马华账户。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肖**提交的证据证实了被告马华、牟**欠原告肖**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实,被告马华应按约定于2017年8月17日给付欠款,现因被告马华未按约定履行,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期约定至2017年8月17日,故都原告诉请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息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华、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马华、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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