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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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68号、(2016)粤03民终19235号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68号、(2016)粤03民终19235号关于诉讼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