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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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严**、严*、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898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希望原告考虑企业经营困难按70%协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严*、赵**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898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保全费209元,由被告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