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冠县山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山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7414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6日22时,李梦寒驾驶豫BN××××大型汽车,在日兰高速平邑段151公里路段自西向东行驶时,与顺行姬智辉驾驶鲁PP××××/鲁P××××挂号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姬智辉无责任。涉案车辆鲁PP××××/鲁P××××挂号车所有人是原告。被告承保车辆损失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鲁P××××挂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挂车承保数额是736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事故在实际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前提下,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21年6月16日22时,李梦寒驾驶豫BN××××大型汽车,在日兰高速平邑段151公里路段自西向东行驶时,与顺行姬智辉驾驶鲁PP××××/鲁P××××挂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和货物部分受损及豫BN××××号车驾乘人员李梦寒、武倩轻微擦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梦寒负事故全部责任。

鲁PP××××号牵引车、鲁P××××挂登记车主为山利公司。鲁PP××××号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28160元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鲁P××××挂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73600元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均为2000元,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处理涉案事故过程中,原告支出施救费17800元。

经原告申请,我院技术科委托,山东传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P××××挂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金额为5034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6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保险免赔情形,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保险金70143元(17800-4000+50343+600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冠县山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7014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由被告负担782元,由原告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