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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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所有的位于龙凤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人民币41721.58元。 保全费437.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