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 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编造、传播有关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2742元,被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18858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