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事故造成其损失医疗费5391.09元、营养费539.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误工费3990元(210元/天×19天)、护理费1050元(210元/天×5天)、交通费100元(20元/天×5天),以上共计11220.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3日上午9点30分,徐**乘坐林**驾驶的闽BT××××号出租车从仙游鲤城街道往莆田,行经仙港大道往石马出口处,闽BT××××号出租车碰撞中间护栏,造成徐**受伤。闽BT××××号出租车为福众公司所有。仙游县公安局盖尾派出所《福建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单》载明,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先后在莆田人民医院、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5天。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为800000元,累积赔偿限额3200000元;本案驾驶员林**未取得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徐**部分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及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福众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福众公司就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林**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肇事车辆是登记在福众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是高**,林**与福众公司并无关系。对徐**诉求项目及金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高**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从福众公司承包车辆,再把车辆转包给林**;其与林**之间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间发生事故,由林**自行承担,故本次事故赔偿与其无关。对徐**诉求项目及金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林**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上午9点30分,徐**乘坐林**驾驶的闽BT××××号出租车从仙游鲤城街道往莆田,行经仙港大道往石马出口处,闽BT××××号出租车碰撞中间护栏,造成徐**受伤。仙游县公安局盖尾派出所《福建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单》载明,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先后在莆田人民医院、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5天,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100元。闽BT××××号出租车登记在福众公司名下。2016年6月2日,高**与福众公司签订《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书》,由高**向福众公司承包该车辆。后高**又将该车辆出租给林**。林**尚未取得出租车营运资格证。闽BT××××号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为8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32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另查明,徐**与郑金珠于1994年12月27日婚姻登记,郑金珠于2018年7月19日因购房由仙游县XX镇XX村XX42号移入仙游县XX街道XX社区团结组。

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本院予以查明、认定如下:

一、关于医疗费、营养费问题。徐**主张医疗费5391.09元,并提供了相关收据和医疗费用清单证实。林**认为,徐**只是嘴角磨破了,无需花费如此多的医疗费。高**同意林**意见。保险公司和福众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徐**医疗费为5391.09元。参照医疗费费用和本地司法实践,本院认定徐**的营养费为500元。

二、关于误工费、护理费问题。徐**主张误工费3990元(210元/天×19天)、护理费1050元(210元/天×5天),并提供疾病证明书、不动产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证实。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否则误工费、护理费都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及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林**、高**、福众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徐**在仙游县医院住院5天,同时疾病证明书载明:建议休息两周,故误工期认定为19天。参照福建省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本院依法认定徐**的误工费为3216.13元(169.27元/天×19天)、护理费846.35元(169.27元/天×5天)。

三、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问题。保险公司主张,本案驾驶员林**未取得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投保单》、《平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证实。林**认为,其不清楚投保情况,其是跟高**签订合同,当时高**说车辆有保险。高**认为,出租车辆由福众公司统一投保,其并未参与该车辆投保;国家规定,只要有驾照就能上路,驾驶证超过三年即可驾驶营运性车辆上路。福众公司认为,免责条款的事宜部分并不清晰,约束并不明确,保险公司未明确向福众公司说明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因此,作为营运性质的出租车,驾驶员依法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林**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就驾驶营运车辆,本身已属于违法行为。且保险公司与福众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对保险公司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免责作出了约定,该免责条款以加黑形式体现,福众公司作为投保人也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证实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仙游县公安部门认定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事故造成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391.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3216.13元、护理费846.35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0203.57元。因福众公司将车辆承包给高**,并不存在过错,故福众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高**未确认林**是否取得相应的驾驶出租汽车的从业资格证,就将向福众公司承包的车辆出租给林**,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酌情认定林**、高**对徐**的上述损失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即林**应赔偿给徐**7142.5元,高**应赔偿给徐**3061.07元。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徐**各项损失7142.5元;

二、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徐**各项损失3061.07元;

三、驳回徐**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徐**对莆田市福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林**、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林**负担122.5元,由高**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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