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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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8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利息(以8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滞纳金(以8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新桂 审 判 员 张凌燕 审 判 员 杨新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